捕捞1.5公斤鱼是小事,但如果用禁用设备在禁渔期的禁渔区捕鱼,那对不起,您就摊上大事了!近日,祁阳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据悉,此案是该院首次办理的批捕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4月10日晚,刘某某和儿子驾驶自家船只,携带发电机、逆变器等电鱼设备,在湘江祁阳浯溪河段电鱼。次日凌晨1点,二人被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电力捕鱼是一种掠夺性的捕捞方式,不分品种和大小的灭绝性的扑杀行为对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破坏性极大,操作不当还会危及操作者及他人的生命,是我国《渔业法》明文禁止的行为。
获知线索后,祁阳县检察院于4月19日主动介入,通过祁阳县畜牧水产局相关人员详细了解案情及该案的现场物证等关键证据,并监督公安机关于同日立案快速侦查。
祁阳县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禁渔期的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了国家保护水资源法规,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对其作出批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