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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

作者: 原创    来源: 本站    关注:16190   时间:2019年3月4日   【  


江华瑶族自治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

 

为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全面守护好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县的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201934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一毁损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而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县人


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检察长唐建球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职责,县人民法院院长唐建新担任审判长。县检察院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到庭旁听,并组织干警进行现场观摩。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业务专家到场指导。

201711月下旬至20184月中旬,李某忠、李某弟、李某茂三人为搞生产开发,未经占用林地审批,擅自雇请挖机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腊面山村、大干头村“姑婆山”的生态公益林中修建一条长约1500米,宽约5米的山路,施工造成植被损毁,共损毁国家级生态公益林面积38.2亩。江华县人民检察院在刑事审查起诉环节中发现了国家生态利益遭受侵害,遂决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以多媒体PPT示证等方式,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详细地阐明了李某忠、李某弟、李某茂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发表意见时,对被告人进行法制和环保意识教育,各被告人当庭真诚悔罪,表示愿意积极承担责任,对损害后果进行弥补。

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当庭对该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李某忠、李某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李某忠、李某弟对被损毁的38.2亩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补植复绿,如果拒不补种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李某忠、李某弟承担林地修复费127458元。当庭宣判后,二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并缴纳了127458元的环境修复履约保证金。

该案的成功办理,既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追究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效果,必将进一步助推绿色瑶都发展,进一步引导群众牢固树立生态文明意识,保护好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守护好江华的青山绿水蓝天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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