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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首例环境保护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成功获判!

作者:唐春荣 蒋利君 伍琴   来源: 本站    关注:1028   时间:2018年12月14日   【  

 

 

2018年12月7日,由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杨某某等七人环境污染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七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并处相应刑罚,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陵区人民检察院的全部民事诉讼请求。该案系我国确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来,永州市首起公开审理并审结的污染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2017年8月,杨某某、唐某某等六人签订了股份合作协议,在零陵区大庆坪乡楠木山村的老石场旁,合股经营烧结场,李某某担任烧结技术指导。在未办理任何许可手续擅自修建烧结场后,李某某联系黄某某商定从广东运输废弃电线尾泥至该烧结场进行烧结,李某某并请人分两次从广东托运5车电线尾泥至该烧结场,共计140余吨。8月20日晚,李某某到该烧结场指导杨某某等人对电线尾泥垃圾进行焚烧。

经群众举报,该焚烧行为被永州市陵区环境保护局予以查处。经对现场堆放的电线尾泥进行检测,其中样品属危险废物。案发后,永州市陵区环境保护局为处置该烧结场非法焚烧固体废物事件,支付了测试费、检测费、防渗材料费、危废处置费等费用。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等人为谋取私利,合伙建设烧结场,从事固体废物烧结,非法运输处置经营活动。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焚烧电线尾泥,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威胁到周边生活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杨某某等七人应当连带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生态环境修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经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分别对七被告人判处刑罚,并支持了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日前,七被告人积极赔偿了环境修复费、测试费、检测费防渗材料费、危废处置费等费用共计40.986万元,并按要求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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