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零陵区人民检察院高效审结了一起涉及民营企业负责人杨某某的醉驾案件,尽量降低了办案对其名下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稳定了涉案企业内就业人员的正常工作秩序。
今年8月14日,零陵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的案件,经审查,杨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被查获时血液酒精含量较低,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系初犯,无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案件承办人了解到杨某某系零陵区一工厂的负责人,全权负责工厂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该厂共有50余名固定工人,她们大多为进城务工人员。为保障该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特别是保障企业职工就业,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在一周内就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使杨某某彻底放下思想包袱,全身心投入到生产经营中。“以后我一定吸取教训,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严格要求自己。”杨某某在收到该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时激动地说。
今后,零陵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司法办案与法律监督职能,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发展并重,用司法“温度”护航企业稳定发展,为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