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日,蓝山县院办理了一起涉嫌污染环境罪审查起诉案件,对涉案的被告人周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自2014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周某某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在蓝山县新圩镇水尾村开办选矿厂生产硫铁矿等矿,利用渗井、渗坑将选矿的重金属废水直接排放在选矿厂附近,造成周边土壤与水环境严重污染。
镉Cd系毒性可致癌物,国家规定的一类重金属物质,含镉工业废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认定的危险废物,在无环保配套设施情况下提炼加工,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及人身损害。2017年5月31日,经蓝山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厂排放的废水及周边土壤取样,监测报告显示该选矿厂厂区内存水池中的水质样品中铅、镉等重金属含量超标3倍以上,露天成品堆放区雨水淋溶废水池中的水质样品中的铅、镉、铜等重金属含量超标3倍以上,锌重金属含量超标达10倍以上。
蓝山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采取任何措施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对其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