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官姐姐对我从轻处罚,给我继续学习的机会,以后我一定会好好珍惜”。近日,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未成年涉嫌盗窃犯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该决定是本院第一起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盘某是本县某中学初三学生,2017年4月的一天,盘某和同校的几位同学一起在操场上聊天,其中一位同学提出当天晚上去外面搞一台摩托车来骑,盘某和在场的其他同学均表示同意。晚自习后,盘某等人翻围墙爬出了校园,次日凌晨,盘某一行三人在蓝山县广播局附近将一台银色女式摩托车盗走。正当三人转运摩托车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盗摩托车由公安机关及时发还给被害人。
承办本案的检察官通过查阅案卷,发现涉案的盘某系刚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整个盗窃过程中,其起帮助辅助作用,主观恶意不强,有改造的可能,如果直接起诉判刑,对其今后的学习、生活将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本着“宽严相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承办人在分别听取被害人及学校的意见、涉案未成年家长的意见、办案机关的意见后,对盘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并向盘某告知考察期以及考察期内的事项,检察机关将会在考察期内定期向盘某进行法制教育和帮教活动,最后根据盘某在考察期内的表现再作出处理决定。
作出决定后,盘某也十分珍惜这次机会,通过努力,在考察期内考入蓝山县四中,为自己争取了继续深造、改过自新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