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5日,蓝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雷丰雄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六旬老翁悔恨不已,且当庭服判。
2014年1月23日,森防期间被告人雷丰雄在蓝山县火市乡雷家岭灯笼冲责任田上烧田埂茅草时,未采取防火措施,致使燃烧的杂草被风吹到附近的山林中,引发了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总面积95.27公顷(1429.05亩),其中有林地(桉树幼林)总25.2公顷(378亩);杉木未成林造林地3.2公顷(48亩);灌木林地66.87公顷(1003.05亩)。经济损失达200多万元。
蓝山县院林检科得知情况后,一方面提前介入该重大失火督办案件,引导森林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帮助固定证据;另一方面在该案提起公诉后,针对失火毁林面积特别巨大,造成损失特别严重等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对被告人雷丰雄重典治罪的量刑建议,最终,蓝山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建议,对被告人雷丰雄作出了有期徒刑五年的有罪判决。这是目前为止,蓝山县判罚最重的失火案件。
长期以来,蓝山县因造林炼山、农事用火、祭祀扫墓导致的森林火灾一直居高不下,频发的森林火灾给森林资源及群众的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今年初,为了贯彻省院林检处《关于惩治和预防森林火灾犯罪的紧急通知》,保持对森林火灾犯罪的高压态势,使森林防火观念深入人心,切实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消除社会不稳定隐患,蓝山县院一系列失火案提起公诉时,对被告人的行为和结果进行了充分地论证,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切实履行审判监督职能,使多名失火毁林犯罪分子判处了实刑,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在防火形势严峻的特殊时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及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所应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