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湘江源头的青山绿水,蓝山县检察院公诉科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保护蓝山生态环境,共筑绿色蓝山。
2017年10月19日,蓝山县检察院依法对一起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联合督办的污染环境案提起公诉。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在蓝山县某镇某村办选矿厂加工硫铁矿和铅锌矿,该选矿厂没有任何废水、废渣处理设备。数年间,为谋取非法利益,该厂直接将含有铅砷锰等重金属的废水、废渣排放于沉淀池内,且未曾采取防渗、防漏措施,导致了周围的土地与水环境严重污染。
经永州市环境监测站分析,检测的样品中含铅、砷、锰等重金属,为有毒有害物质,均超过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造成环境损失共计65.56万元,土壤及污水修复总费用约为3063万元,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
蓝山县检察院怀着对污染环境犯罪零容忍的态度,积极审查案件材料,与行政执法部门加强联动、沟通交流,及时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为建设生态湘江源头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