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后判决:撤销对周某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查,该案被告人因感情纠纷与原告人梁某发生争执打架,至梁某肋骨骨折,损伤为轻伤二级。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审法院据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
经审查,蓝山县检察院以有新的证据提出抗诉,侦查机关向该院提供了被告人周某于2012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的证据。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周某系累犯,不适用缓刑。永州市中级法院重审后,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