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龙等七人犯赌博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窝藏罪一案向蓝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9月,蓝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七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九年。
一审宣判后,王某龙等五名被告人提出上诉,之后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8年3月22日上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蓝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龙等七人公开宣判。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大部分判决结果。该案经过二审判决,以王某龙为首的涉恶团伙终被依法打击,彻底粉碎,受到了刑法的严厉制裁。这是今年我县全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以来集中宣判的第一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是检察机关的天职。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并得到法院认定,彰显检察机关对涉黑涉恶案件零容忍态度,重拳打击决心。今后,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依法扫黑除恶,在社会上形成高压打击态势,有效震慑黑恶势力,为建设平安蓝山、和谐蓝山,营造和谐安定有序的生活环境,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不懈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