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蓝山县检察院把深入推进生态检察工作作为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主动融入“湘江源头”生态环境建设,积极探索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新路径。
一、实行“一案两查一跟进”,增强办案效果。推出了“一案两查一跟进”办案方式,即对生态环境案件,一查刑事犯罪,二查附带民事诉讼,同步跟进背后职务犯罪。各内设业务部门之间在履行各自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及时发现案件线索,严格履行线索通报、初查和案件移送制度,在办理生态类案件中发现背后的职务犯罪,将积极移送线索和证据。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生态环境,有效实现了“办理一案、打击一类、教育一片”,达到了“一诉多赢”的办案效果。随着涉及检察各项改革深入推进,建立了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领域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前在环保领域已立案2件,摸排线索10余条,办理的一起该县某部门不依法履职案被最高检列为“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典型案例。
二、搭建“检察室联络室”平台,延伸工作链条。针对生态领域犯罪与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在基层易发、多发的情况,牢牢抓住基层平台建设这个关键,结合检察室联络室,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深入基层、融入群众,充分发挥打击、预防、教育、保护等各项生态检察职能。打造2个基础平台,成立派驻环保局检察室、河长办检察联络室,统筹推进3个延伸触角、辐射带动作用的县乡“农生态”“水生态”“林生态”检察职能的发挥。检察联络室着力打通“最后一公里”,在“湘江源头”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示范区,为实现“山青、水秀、河畅、岸绿、景美”的总体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坚持“惩治与修复并重”,加强长效保护。坚持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生态检察工作全过程,在依法实施专业化法律监督、严厉打击生态犯罪的同时,积极探索生态修复模式和机制,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定期专项检查、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履职等方式,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相关单位通过给付货币、补植复绿、土地垦复、增殖放流以及复绿管护、替代性修复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治理一处污染,修复一片生态的法律效果。在新圩镇某选矿厂环境污染后期修复过程中,该院检察长多次前往污染治理现场查看督查整改情况,民行部门向相关行政单位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人员对该选矿厂的废水、废渣进行处置,责令实施污水处理方案及土壤污染修复方案,据悉,目前已基本完成前期整改。2017年蓝山县补植复绿面积已达1100亩,达到了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的双重效果。
四、注重“内部联动,外部衔接”,建立常态机制。把制度建设作为生态检察工作长效化的基石,一方面,建立完善“一体联动”的内部机制,构建了侦查、民行、警务、宣传等检察一体化机制和检察院内部横向的生态案件信息共享、线索快速移送、专人优先办理、案件会商通报机制。另一方面,搭建生态领域行政执法机关“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与林业、环保、国土等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法院建立了联席会议、线索移送、案件会商、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形成常态长效机制,提升生态检察工作水平,构筑生态保护“立体防线”。
五、宣传发动,提高社会参与环保的法治意识。利用“两微一端”、外网推送及新闻媒体投稿等多种媒体方式,集中公开一批典型案例,正面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推出“精准预防”工作,民行、环检部门在生态案件办理中向发案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近30件,提出纠正违法意见20余次,推动相关单位和部门完善制度机制10余条。开展法治下乡宣传和预防讲座,用现实案例教育群众,使公众了解环保法律法规,提高群众法治意识,引导当地企业特别是排污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号召广大市民自觉参与湘江源头生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