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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检察院:探索廉政风险防控与案件管理有效对接机制

作者:黄军兴   来源: 本站    关注:1628   时间:2014年7月16日   【  

为深化内部监督制约,进一步规范检察权的正确行使,近日蓝山县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廉政风险防控与案件管理有效对接机制的若干规定》,通过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反馈制度”和“办案质量联合评查制度”等,形成了“管案”与“管人”双管齐下、同步实施的监督格局,使得案件管理中心与纪检监察部门相互配合衔接更加顺畅、紧密。

 一、定期联席会议制度

案件管理中心和纪检组、监察室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案件管理和案件督察工作情况,并形成会议纪要送院班子成员审阅,便于院党组及时了解掌握各内设机构及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履行职责和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的放矢地加以解决。

二、信息通报反馈制度

一是案件管理中心对受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通报:1.初查后决定不立案的具有较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的职务犯罪案件;3.侦查机关或者自侦部门持有异议的不予逮捕或者不予起诉的刑事案件;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撤回起诉的刑事案件;5.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被人民法院改变犯罪性质、改变罪名明显影响量刑的刑事案件;6.在侦查监督或审查起诉阶段改变侦查机关定性、减少认定罪名、减少认定犯罪事实的案件。

二是案件管理中心在案件管理中,发现检察人员存在下列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就违规违纪违法的责任人员提出纪律处分的建议,并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向案件管理中心反馈:1.非法搜查、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款物,或者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款物及孳息或涉案款物不处理的;2.违法违纪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的;3.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出《案件流程监督通知书》后拒不纠正的;4.违法违规剥夺、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或者妨碍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5.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等严重违法办案情形的。

三是纪检监察部门对检察人员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举报线索进行调查,可以要求案件管理中心提供相关案件材料并就具体事项提出审查意见,并作为是否启动违法违纪追究程度的参考依据。

三、案件质量联合评查制度

案管中心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共同对下列重点监督类型案件进行办案质量评查:一是不立案决定,指自侦案件不予立案。二是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指公安侦察案件的不予批准逮捕和自侦案件的不予逮捕。包括“一案一人的不逮捕”,“一案多人的部分人不逮捕”两种情况。三是不起诉决定,包括“一案一人的不起诉”,“一案多人的部分人不起诉”,“一人多罪的部分罪名不起诉”三种情况。四是变更强制措施决定,指自侦案件的逮捕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或释放。五变更罪名起诉决定,指将公安部门、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由重罪名变更为轻罪名。六是撤销案件决定,指自侦案件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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