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高某某、雷某甲、雷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依法向蓝山县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是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提起公诉的第一件未成年人涉恶案件。
2014年以来,以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高某某和雷某丙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蓝山县城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雷某丙等人被判刑后,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纠集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等人继续在蓝山县内为非作恶、寻衅滋事,造成多人受伤,扰乱蓝山县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在该案办理过程中,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严格把关,确保案件质量。
审查该案过程中,该院严格按照“案不漏人、人不漏罪、罪不漏证”的办案要求,分别于2019年1月28日、2019年4月2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追诉意见书,成功追诉被告人贺某某、高某某、雷某甲,并追诉被告人陈某某的遗漏罪行1件。
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攻坚年,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按照“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无乱强基”的工作要求,切实发挥检察作用,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