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蓝山县检察院依法对一名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在校大学生作出不起诉决定。
寒假期间,湖南某学校大四学生黄某某在与同学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在蓝山县塔峰镇某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2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查获后该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该案件移送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在审查讯问中,黄某某对自己饮酒驾车的荒唐行为十分后悔,自愿认罪认罚。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该院主动到黄某某就读大学详细了解该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并听取年级辅导员对其平时的表现评价,综合考量认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办案检察官王兴华认为,不起诉决不代表被不起诉人以后可以随便酒后驾车,我们要让即将步入大学的人了解醉驾的危害和法律后果,今后在社会中学会遵法守纪,做一名合格的大学毕业生。
“今后,我不仅自己会严格要求自己、做到遵纪守法,谨记教训,还要告诉我的同学和朋友们拒绝侥幸心理,饮酒坚决不能开车,把检察官的警示和教诲传达给身边的同学。”该生感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