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对非法猎捕国家二级、濒危野生动物---雀鹰的犯罪嫌疑人白某生作出批捕决定,这是该院与县森林公安局联手打击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第一案,在蓝山尚属首例。这起案件的批捕对心存侥幸的非法猎捕者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将提高群众对非法捕猎严重性的认识,增强公众对鸟类的保护意识,摈弃陋习,以达到最终禁猎的目标。
经查:蓝山县浆洞乡史家村的白某生经常抓捕和收购野生动物,贩卖牟利。2014年9月11日,县森林公安局接匿名报警后立即出警,在蓝山县浆洞乡公路上截获白某生转移的野生动物,当场查获蛇类20余条、中华竹鼠1只、斑鸠3只、“鹞子”2只等野生动物。据白某生交代:今年5月期间,其在旧房屋前捕获两只“鹞子”,关在笼子里驯养。经湖南省野生动物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白某生非法猎捕的两只“鹞子”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雀鹰。现两只雀鹰已送往湖南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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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雀鹰(Accipiter nisus)的分布广泛,中国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地区、香港、海南岛,数量较多,特别是捕食大量的鼠类和害虫,对于农业、林业和牧业均十分有益,对维持生态平衡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雀鹰可驯养为狩猎禽。1、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ver 3.1:2009年鸟类红色名录。2、雀鹰为中国国家二级保护动物。3、世界濒危物种其中一种。4、联合国《濒危野生动物名录》其中之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