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上午,由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长曲军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履职。

2021年1月18日,被告人邓某某在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捕鱼方法,在蓝山县塔峰镇舜水河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破坏了舜水河水生生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请县法院判令邓某某应赔偿渔业损失和修复生态环境,并在县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曲军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围绕邓某某犯罪事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况和诉讼请求发表出庭意见。被告人邓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承担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蓝山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全面落实长江流域“十年禁渔”,保护好湘江源头生态环境,让绿色成为蓝山最鲜明的底色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担当。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蓝山县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持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以办案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司法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