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位置:  网站首页>>蓝山检讯 >>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倡议书

作者: 原创    来源: 本站    关注:1860   时间:2022年7月6日   【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贯彻执行“三个规定”,2019年8月出台《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2020年4月制定《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推动全国检察机关落实好“三个规定”。 

为切实整治违反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顽瘴痼疾,强化纪法意识,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规范行使,营造独立公正的司法环境,向您发出如下倡议:

一、如果您是领导干部,请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如有以下行为,您的干预行为将被记录在案,同时报告同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二、如果您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请严格遵守《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如有以下行为,办案人员将全面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主动向本级或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三、如果您是司法人员,请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如有以下行为,一经查实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四、如果您是普通群众,请您自觉遵守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在涉及个人司法案件或执法司法行为时,不要请托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违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干预司法。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7月1日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热门文章
最新图文



版权所有: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邮编:425800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电话:
您的IP:18.216.230.65  页面执行时间:140.625毫秒  [后台管理]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官方微博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