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下午,蓝山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森林公安局、县农村农业局、县水利局在塔峰镇塔下寺舜水河边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督促两名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修复因其非法捕捞水产品对该流域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2022年4月,雷某甲、雷某乙在蓝山县塔峰镇舜水河某河段内使用电瓶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捕获少量野生小鱼,对自然生态造成了破坏。经认定,其捕捞时间系禁渔期内,捕捞河段是禁渔区,使用的工具是禁用的捕捞工具。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后,两位当事人在承办检察官的普法教育下,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并自愿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以修复生态环境。

活动现场,各相关单位部门工作人员与两名案件当事人一同将3000余尾鱼苗缓缓投放入河中。
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不仅提高了老百姓对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能的知晓度,同时也加深了老百姓对禁渔期非法捕鱼行为的认识,更是一次生态保护的法治宣讲和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