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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植“强制报告制度” 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

作者: 原创    来源: 本站    关注:1871   时间:2022年7月15日   【  

为进一步推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落地见效,6月17日上午,蓝山县检察院、蓝山县卫健局召开落实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推进会,并开展强制报告制度专题宣讲。县卫健局相关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全县各医疗机构负责人参加。

会上,蓝山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唐斌结合典型案例,从强制报告的义务主体、需报告情形、程序以及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后果、发现线索向谁报告、怎么报告等内容,对“强制报告制度”进行了详细解读,引导大家深刻认识在履行强制报告制度中的责任和义务,切实筑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防火墙”。

落实“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是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关键举措,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合力,共同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

检察官普法:

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哪些主体需报告?

(村)民委员会,学校、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者,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院等救助机构,社工机构,旅馆等,凡是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的机构都是强制报告部门。上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公职人员都有强制报告的义务。

哪些情形需报告?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检察官温馨提醒:

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予以行政、刑事追究。

及时报告取得明显效果的,予以表彰、奖励。

对报告人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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