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令及受害人陈某义系堂兄弟,某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令的父母与陈某义、李某秀夫妇在采摘农产品时发生冲突。被告人陈某令得知后,手持杀猪刀赶到打斗现场将被害人陈某义的腹部捅伤,致其肋骨骨折、脾脏破裂,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义为重伤,构成十级伤残。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考虑到双方本是至亲,若机械地依法作出起诉不但不利于矛盾的化解,还有可能进一步伤害两家关系。于是,案件承办人当即决定首先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通过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促进刑事部分的审查。该院公诉干警联合乡政府、村干部多次做双方的协调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双方当事人由当初的互不退让到最后达成了一致协议,被告方赔偿被害人陈某义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60000元,并一次性支付到位。而被害人在拿到赔偿款后,也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希望法院从轻判决。
据此,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犯罪情节以简易程序起诉到县法院,并作出对被告人陈国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当庭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