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2月
16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对宁远县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被告人李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这是该院重视立案监督工作,积极探索、创新立案监督的有效途径取得的又一重大突破。
2016年4月13日,该院在审查宁远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毛某平容留他人吸毒案中,根据吸毒人员毛某平、毛某峰交代,发现李某某自2016年以来,多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送至宁远县建材城毛某平家中贩卖,该局虽让毛某平、毛某峰等人辨认出李某某就是贩卖毒品的嫌疑人,但并未对李某某以贩卖毒品罪进行立案侦查。为此,2016年4月21日宁远县人民检察院向宁远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说明不对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立案的理由,该局接到通知书后,通过对李某某进行监控,发现2016年4月27日16时许,李某某在购买毒品后又欲贩卖给他人,遂在宁远县舜陵镇鸿星帝湾小区旁边将其抓获归案,并当场从其身上搜出甲基苯胺疑似物质16包,净重38.9克;从其女式摩托车上搜出麻古疑似物1包,净重0.92克。2016年4月28日,宁远县公安局对李某某以贩卖毒品罪进行立案侦查。另查明李某某四年前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刑,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2016年12月26日,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宁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