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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起诉为残疾人妇女追索扶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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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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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检察,为民而行”。近日,宁远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民事检察职能,通过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支持一名女性精神残疾人荆某某向其丈夫郑某某追索扶养费的诉求。11月14日,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 荆某某与郑某某于2012年4月19日登记为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荆某某因不堪生活及精神上的压力,身患精神抑郁症并日趋严重,成为精神二级残疾,被送入精神病院治疗。而其丈夫郑某某对其不闻不问,故意逃避监护扶养义务。荆某某的父亲现已年满64周岁,没有固定收入,无力承担荆某某的医疗费、生活费等开支,荆某某的生活由此陷入困境。 面对对荆某某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却不履行扶养职责的郑某某,荆某某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郑某某给付扶养费,同时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后,积极开展调查核实,听取了各方意见,核实了郑某某收入情况和荆某某的生活情况,认为该案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条件,遂依法向宁远县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2022年11月14日,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支持荆某某的诉讼请求。 今后,宁远县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延伸监督的触角,丰富支持起诉的方式,聚焦“老、弱、病、残、幼”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依法能动履职,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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