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生鲜灯”,本应是用于照亮生鲜产品,方便消费者挑选的工具。然而,一些超市却将其变成了“美颜滤镜”,掩盖食品本身的色泽和新鲜程度,造成消费者对食品新鲜度的辨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5年1月8日,宁远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干警走访调查时发现,宁远县部分超市生鲜食品区存在使用紫色、黄色光源的“生鲜灯”的情形,容易误导消费者对食品的感官认知,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针对这一问题,1月16日,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加强监管,开展辖区内“生鲜灯”专项排查整治;加大宣传,引导经营者认识到“生鲜灯”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检察建议发出后,该院持续跟踪整改反馈情况,并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交流、紧密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有效清除了不符合要求的“生鲜灯”。
下一步,宁远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加大食品安全领域办案力度,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监督作用,以检察履职守护人民群众“菜篮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