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3-5月,犯罪嫌疑人孟甲、孟乙分别作为永州市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工作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介绍接受深圳市B公司、深圳市C公司、深圳市D公司、深圳市E公司、江苏F公司等五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370份,价税合计17,595,380.00元,税额共计2,095,858.09元,用于出口退税和抵扣进项税。
案件办理情况
检察机关经审査认为,A公司法人代表孟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今年以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A公司的营业额急剧下滑,大量员工辞职,公司资金链几乎断裂,A公司面临破产倒闭。考虑到A公司面临的危机,孟甲作为A公司法人代表及实际控制人,A公司的管理及融资等工作均需孟甲协调解决,对孟甲继续羁押将严重影响A公司复工复产。为挽救A公司,检察机关积极作为,一是果断决定对孟甲由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孟甲取保候审后,为A公司引进了充足资金,并加强对A公司的管理,A公司营业状况逐步好转;二是加强对孟甲释法说理,促使孟甲主动退出158万元赃款。另外,检察机关还不断强化办案责任和社会责任,通过走访了解、提出检察意见和建议等方式帮助和促进A公司复工复产。2020年7月份以来,A公司已经全面复工复产并恢复正常生产水平,产能已经超过了500万。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关心并支持企业的发展,从保护民营企业角度出发,积极对涉企法人代表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强化社会责任,对企业的发展进行跟踪,通过走访了解、提出检察意见和建议等方式,积极挽救企业,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旗帜鲜明地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