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为在押未成年人撑起司法保护伞
今年以来,新田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多措并举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为在押未成年人撑起司法保护伞。元至4月份,共办理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3件3人,向办案单位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3人,办案单位全部采纳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破解初审难题,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初审。2016年12月后,新田县看守所不再关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监所科无法了解未成年犯罪人员在监的表现情况、身体状况及悔罪表现。办理此类案件存在底子不清,案情不清的情况,羁押必要性审查初查难以启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新田县人民检察院院监所科根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加强与本院侦监、未检科的联系,进行未成年人案件通报制度,提前介入,对一些犯罪情节较情,案件事实较轻的案件,在案件因侦查需要批捕后,积极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2017年9月,在押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犯罪一案由办案单位移送本院侦监科审查逮捕,本院侦监科将案件情况及时向监所科进行了通报,监所科对此案进行跟进了解,发现未成人李某某的父母早亡,系由叔叔抚养的孤儿,在成人中专就读期间,因受其它未成年人的引诱,参与盗窃作案三起,李某某对参与的盗窃事实能如实供述。因本案涉及其它作案人员需继续侦查,本院监所科将李某某的案件列为未成年羁押必要审查台帐中,随时关注案件的办理进度。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本院未检科审查起诉时,监所科及时对案件取证的情况进行了了解,认为李某某符合羁押必要性审查条件,监所科迅速启动立案程序,及时向本院未检科发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本院未检科采纳了本科意见,对在押人员李某某变更了强制措施。2018年4月23日本院公诉科依法对李某某作出了不诉的决定。
二、进行动态评估,在刑事诉讼阶段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为源头上解决未成年人羁押问题,该院监所科主动与本院未检科、侦监科、公诉科和公安机关建立未成年人犯罪信息通报机制,确保及时获取未成年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相关信息。对审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固定完善,社会负面影响小,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案件,该院在征询、听取在各乡镇、街道、社区和司法所、办案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采取动态评估,综合计分,对存在羁压必要性审查条件的,主动与办案部门发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建议。涉嫌抢劫小量财物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一案移送到新田检察院未检科审查起诉。未检科及时将案件信息通报给监所科,监所科在审查中发现,胡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案件事实清楚,确有悔罪表现,无继续羁押必要,及时向未检科发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未检科采纳了意见,对在押人员李某某变更了强制措施。2月13日,当已经被执行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走出永州市看守所大门时,拉着检察官的手热泪盈眶的说“感谢你!检察官,我怎么也没有想到,我抢了别人的东西,会这么快就离开看守所,还能回家过年……”。
三、突出犯罪特色,采取家庭关爱、社会关怀、法律关照的“三关”羁押必要性审查模式。2018年2月,涉嫌抢劫他人少量财物的未成年犯罪嫌疑黄某某、胡某某一案移送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审查起诉。该案系未成年人结伙为筹得上网用资金实施的未成年人抢劫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监所科在对此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发现未成年人的家长对小孩犯罪情况漠不关心,都抱着让监狱来管管小孩的态度。为了让家长知道对未成年的管教需要家庭的关爱,社会关怀、法律关照,才能帮助因实施犯罪而陷入困境的孩子得以回归社会,长大成才,重新树立起遵纪守法、预防重新犯罪的意识。对未成年人采取羁押必要性审查,既维护了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又加强了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和挽救失足的孩子,让一个本该拥有美好青春的少年重新回归社会,回归本该属于他的美好的青春岁月,承办检察官郑重地向未检科提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建议很快得到采纳,黄某某、胡某某的强制措施由逮捕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彭武军 刘泽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