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田首例公益诉讼案宣判:7名被告人获刑并补种复绿
1月22日,湖南省新田县检察院提起的首例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该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
2018年4月到7月,李某明、李某雄、卢某文、赵某金、罗某军李某保、李某亭等7名被告人结伙购买新田县龙泉镇大湾村“大湾半岭”山场的杉木,并商定共同出资,待杉木砍倒变卖后所得利润均分。6月中旬李某明等7名被告人在明知“大湾半岭”山场是国家公益林,不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采伐林木事项(包括剥皮、砍倒、下山)承包给他人,通过先剥皮后砍倒的方式对“大湾半岭”山场的杉木进行砍伐。经永州市森林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大湾半岭”山场被剥皮杉木总面积63.12亩。被剥皮树种均为杉木,属于国家级生态公益林,造成了一起特大滥伐公益林事件。
为了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保护生态资源,湖南省新田县法检两院高度重视。1月22日,湖南省新田县法院院长胡剑涛担任审判长,湖南省新田县检察院检察长朱诺出庭支持公诉。
庭审中,7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声称自己因为不懂法,才触犯法律,为表明自己真心悔过。7名被告人已在庭前向新田县林业局主动缴纳植被复绿保证金90000元,预交罚金700000元。经过庭审,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公益诉讼请求,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明、李某雄、卢某文、赵某金、罗某军、李某保、李某亭等7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到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70000元;同时判决七被告人补种造林面积63.12亩,并履行管护责任,造林成活率要达到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