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大检察”是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
202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这是“四大检察”首次写入中共中央文件。
刑事检察主要职能: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审判活动、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如有不恰当行为、违法行为或裁判错误的,分情形以不同的形式进行监督,督促纠正。
民事检察主要职能:即民事诉讼监督,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以及民事审判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都可以由检察院进行监督。
行政检察主要职能:包括对行政诉讼和行政行为的监督。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行政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审判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检察院都可以进行监督。
公益诉讼检察主要职能:指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保护等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领域,可以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职,还可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