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2元钱,被判处拘役5个月
日前,东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欧某某,因犯盗窃罪,被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现年52岁的欧某某于2011年3月曾因扒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罚款500元。今年1月18日,正是横塘镇狮子铺赶圩的日子,欧某某从外地来到横塘镇狮子铺赶圩,伺机扒窃。上午9时许,欧某某趁一丁姓老妪购买面食时,从其棉衣口袋里扒窃2元人民币,当欧某继续实施扒窃时,被正在巡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检察官释法说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欧某超虽然只扒窃了2元人民币,但其实施扒窃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正可谓“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欧某超的将是漫长的铁窗生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