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局主要职责及相关工作介绍
一、反贪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反贪部门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的范围: 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 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 私分罚没财物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四、立案标准
1、贪污案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 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 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2、挪用公款案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 个月未还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 元至1 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 万元至3 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 1 万元至 3 万元以上,超过3 个月未还的。
3、受贿案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 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 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
4、私分国有资产案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