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职责
工作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开展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三)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四)依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五)依法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六)依法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抗诉。
(九)依法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对检察业务工作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向立法机关和上级检察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建议。
(十一)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同有关单位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有关单位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十二)协助县委管理和考核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三)规划和组织检察院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负责本院司法警察的授衔呈报,及教育管理工作。
(十五)规划本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和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六)负责其他应当依法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内设机构设置。我院设有5个内设机构,即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二)决算单位构成。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只有本级,无其他预算单位,因此本预算仅含本级预算。
二、单位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财政拨款收入,以及经营收入、事业收入等单位资金。2021年本单位收入预算1224.3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867.43万元,中央财政补助276.83万元,上年结余结转80.1万元,无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和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收入较去年增加16.4万元,主要是因为上年结转结余增加80.1万元(今年首次纳入预算批复),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减少74.7万元,中央财政补助增加11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1年本单位支出预算1224.36万元,其中,公共安全1053.02万元,教育支出1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9.63万元,卫生健康支出45.7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4万元。支出较去年增加16.4万元,主要是公共安全支出增加14.16万元,教育支出增加1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减少7.44万元,卫生健康支出减少1.1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减少1.2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
2021年本单位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1224.36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1053.02万元,占86.01%;教育支出12万元,占0.9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9.63万元,占4.87%;卫生健康支出45.71万元,占3.73%;住房保障支出54万元,占4.41%。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2021年本单位基本支出预算数1063.26万元,主要是为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2021年本单位项目支出预算161.1万元,主要是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有关事业发展专项、专项业务费、基本建设支出等,其中:业务工作专项支出98.7万元,主要用于保障业务正常运行,包括扫黑除恶办案经费、公益诉讼办案及设备经费、扶贫中心工作经费等方面;运行维护专项支出62.4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机关正常运转,包括被装购置、工程建设等方面。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2021年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如考虑中央财政补助,按全口径统计,2021年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456.7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21.05万元,下降4.41%,主要是按要求严格控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二)“三公”经费预算:如考虑中央财政补助,按全口径统计,2021年本单位“三公”经费预算数为49.6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9.6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3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较上年减少3.3万元,主要是按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预算。
(三)一般性支出情况:2021年本单位无会议费预算。培训费预算12万元,拟参与和开展10次培训,人数40人,内容为政治理论素养提升、刑事检察业务能力、党员素质以及各业务单位条线培训。本年度未举办节庆、晚会、论坛、赛事等活动。
(四)政府采购情况:2021年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7.7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7.76万元;工程采购预算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使用及新增资产配置情况:截至2020年12月底,本单位共有公务用车5辆,其中,机要通信用车1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1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2021年拟新增配置公务用车0辆,其中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0辆。新增配备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
(六)预算绩效目标说明:本单位所有支出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纳入2021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金额为1144.2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63.26万元,项目支出81万元,具体绩效目标详见报表。
(七)其他问题说明:2021年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支出和省级专项资金预算,所以表15、16、17、18、19、20、21无数据。
六、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资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