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下午,蓝山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一行到蓝山县新圩镇杨家坊村委会,对一起失火案件的涉案人员,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
今年4月,邹某某因疏忽引发森林火灾。案发后,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向受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该院决定依法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日前,案件承办人考虑到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已年满八十周岁,行动不便,于是主动到其所在的蓝山县新圩镇杨家坊村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并邀请了该镇驻村干部、村委会干部和村民代表等参与,同时宣讲相关法律知识,从源头上预防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通过开展不起诉公开宣告进乡村,同时向村民普法,这种形式既接地气又便民,以案释法说理,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检察官说法: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