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张三经人介绍认识了王小花,两人一拍即合决定闪婚,并在民政部门完成结婚登记。然而婚后的第三天,王小花便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信。张三苦寻20年未果,决定离婚时却发现困难重重。向民政部门请求撤销婚姻登记,被告知不属于法定可撤销情形;两次向法院分别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也均未予立案。张三转而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根据婚姻登记的户籍信息找到王小花后,发现其与张三素不相识,与张三进行婚姻登记的“王小花”是拾得其身份证的冒名顶替者。检察机关通过向民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帮助张三撤销了与“王小花”的婚姻登记,这场持续了20年的“闪婚”终于落下帷幕。
检察官温馨提示
婚姻登记是严肃而神圣的,男女双方都应当基于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但现实生活中,不乏有人因为年龄、身份抑或是其他原因,采取冒充他人或弄虚作假的方式来骗取合法婚姻登记。本案中,“王小花”冒用身份信息与张三申请结婚登记,不仅干扰了正常婚姻管理秩序,还严重影响张三合法权益的正常行使,该结婚登记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纠正。检察官建议,当遭遇“骗婚”“冒名婚姻”时,可以通过一找民政部门、二找公安机关、三找法院、四找检察机关的路径进行维权。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后,经调查核实,发现确属“骗婚”、“冒名婚姻”的会通过提出抗诉或制发检察建议来帮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相关个人涉嫌犯罪的,将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监督立案查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依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裁判。
第一条第三款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第四条第二款 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件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文章来源:永州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