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官的帮助和教导,感谢检察院给我们企业重新发展的机会。我们将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努力经营,服务社会、回报社会!”近日,王某某、蒋某甲、蒋某乙从江永县检察院办案人员手中接过《不起诉决定书》时,不禁激动得热泪盈眶。
2015年12月17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蒋某甲、蒋某乙三股东以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某液化气站建设工程立项。2017年6月下旬, 液化气站建成完工后,蒋某甲、王某某以及蒋某乙在相关液化气专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未办好的情况下,便开始对外销售瓶装液化气,其中,蒋某甲负责办理经营液化气站的手续及购进液化气及设备,蒋某乙与王某某则负责管理液化气站,王某某负责登记账本,蒋某乙负责充装液化气罐及每天与王某某核对收益。2017年8月25日,该站非法经营瓶装液化气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至案发时止,非法经营额为29.6829万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蒋某甲、蒋某乙自动到江永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退出违法所得7万元。2017年9月20日,蒋某甲、王某某、蒋某乙经营的液化气站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017年12月11日,江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蒋某甲、蒋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江永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江永县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某、蒋某甲、蒋某乙三股东在液化气专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未办好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液化气,且销售数额达29万余元,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因该案为涉企案件,为更好地促进当地非公经济发展,完全符合“除虫护花”的机制要求,承办检察官为避免“案子办了,企业却垮了”的情形,及时将该案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于2018年6月7日,对蒋某甲、蒋某乙、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案审结后,承办检察官们为了该企业持续、良性发展,发出检察建议1份,帮助企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堵塞犯罪漏洞,鼓励其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为经济社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