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盗窃路灯电缆线的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18年4月底至2018年6月底,彭某某多次驾驶摩托车至回龙圩管理区回龙大道,等到23时许路灯熄灭断电后,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撬开路灯下人行道上铺设的地板砖,然后用小铲挖开泥土后用刀将电缆线隔断,再将电缆线扯出偷走,经调查,彭某某所盗窃电缆线长度共计3276米,损失达19万余元。2018年7月17日,江永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报请县检察院审查逮捕,同年7月24日该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数额巨大,决定对其批准逮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释(201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