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话现在大家都耳熟能详了,可有些人就是置若罔闻,抱着侥幸心理,一而再再而三地酒驾。卢某某2018年6月14日危险驾驶罪被判刑。同年6月21日,卢某某又因危险驾驶被查获。卢某某被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再次提起公诉。
2018年6月14日卢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江永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于2018年6月21日17时又因危险驾驶被查获,经对其抽取的血样进行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8.69毫克/100毫升。对于卢某某再次涉嫌危险驾驶罪且在缓刑考验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的认定为血液酒精(乙醇)浓度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喝酒开车会降低对车辆的控制能力与自身的反应能力,极易发生交通事故,给自己、他人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害。“生命诚可贵”。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谨防喝酒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