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2019年4月16日13时许,于某某与谭某某在江永县潇浦镇允山停车点旁的岔路口因挪车问题发生冲突,其间,二人相互推搡并拳打对方,致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于某某左颧面部等处软组织擦挫伤,构成轻微伤;谭某某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谭某某损失共计4.8万元,取得谅解。
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了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犯罪动机、归案后态度等,并当面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认为该案系由琐事引发,情节轻微,且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从宽处罚情节,依法不予起诉,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并有效地分流案件,节约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