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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检察: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作者: 原创    来源: 本站    关注:986   时间:2020年6月29日   【  

为帮助老百姓运用正当途径守护好自身的“钱袋子”,增加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减少非法集资犯罪,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629日上午,江永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以“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活动现场,检察干警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等形式近距离贴近群众,向群众全面讲解非法集资犯罪的利诱性特征和社会危害性及相关法律规定,耐心地接受现场群众咨询并解答有关容易上当受骗的投资风险问题,并结合我院已经判处的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向群众揭露犯罪惯用的伎俩并告诫大家要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 ,端正心态,理性投资,自觉抵制并远离非法集资和民间高息借贷活动,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此次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手册300余份,接受群众现场咨询20余人次。

 此次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提高了群众对非法集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增强了群众的金融法律知识水平和风险识别能力,推动形成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良好社会氛围。

非法集资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种植农产品、养殖家禽、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商铺返租等方式骗取群众投资。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

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 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

法条链接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在刑法上非法集资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集资诈骗罪:

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集资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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