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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民工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冷水滩检察向恶意欠薪者说“不”!

作者:唐林军   来源: 本站    关注:2158   时间:2019年12月4日   【  

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生工作,事关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恶意欠薪和欠薪逃逸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对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恶意侵犯,同时也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扰乱社会稳定。2019年,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加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近日,该院办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犯罪嫌疑人邓某系永州市冷水滩区一家制衣厂的经营者,自2018年10月以来拖欠该制衣厂文某某、刘某某等28名民工工资款共计80993元。该制衣厂民工多次与其协商未果,邓某采取拒接电话,藏匿等手段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后文某某等28名民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寻求帮助。2019年3月,邓某委托人员将变卖设备款15000元交至冷水滩区劳动监察大队,仍拖欠文某某等28名民工工资款65993元。2019年3月至5月,冷水滩区劳动监察大队先后向邓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直到2019年7月,邓某仍未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款。

2019年7月23日,冷水滩区劳动监察大队将该案移送至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接报后受理为刑事案件,依法对邓某的财产及银行流水的证据进行了调取,调取后发现邓某及其妻子谭某名下有车辆一台,2019年1月至7月的银行流水收入多达十余万元。邓某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及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鉴于犯罪嫌疑人邓某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且具有社会危险性,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2019年8月,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邓某批准逮捕。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多次向邓某释法说理,宣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在严厉的刑事惩罚震慑和教育下,邓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向工人结清了拖欠的劳动报酬,取得了刑事谅解。

检察官认为,邓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系初犯,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报酬,取得了被害人刑事谅解,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近期,冷水滩院依法对邓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该案的办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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