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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不当处罚 化解行政争议——助民营企业渡难关

作者: 原创    来源: 本站    关注:2221   时间:2020年11月17日   【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5日,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永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锅炉运行与供汽承包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型号为DZL6-1.25-AII锅炉由B公司承包使用,B公司提供A公司需要的所有生产、生活用汽。2019年11月6日,永州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A公司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A公司承包给B公司的型号为DZL6-1.25-AII锅炉内外部检验均到期。到期后该锅炉未经定期检验但仍在继续使用,当日永州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现场对B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赵某、A公司安全生产专员颜某进行了询问,分别作了询问笔录,并立即向A公司送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但未送达给B公司。2019年11月18日,永州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A公司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复査时,发现上述锅炉仍未经检验在继续使用。2020年4月3日,永州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B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送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后仍在违法使用,有从重处罚的情节,对B公司处以二十六万元罚款,并于2020年4月10日向B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5月29日,B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行政违法监督。2020年6月5日,B公司向永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案件办理情况】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受理本案后,经过仔细审查发现永州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向A公司送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而未送达给B公司。该局却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送达给B公司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后仍在继续使用为从重处罚事由,对B公司处以二十六万罚款。承办检察官认为B公司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但从重处罚的依据不能成立,对B公司处以二十六万元罚款不当,遂向该局发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检察建议。永州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专门召开了专题会议,发现确实存在检察建议指出的相关问题,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依法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考虑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依法撤销,但是该案行政争议并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检察机关先对B公司进行“背对背”释法说理,让其深刻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也让行政机关充分意识到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形势下企业经营困难的现状和执法程序规范的重要性,检察机关随后又找到负责办理永州市某区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司法局,经该区司法局的邀请,召集了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B公司进行四方座谈,“面对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引导双方“各退一步”,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行政机关结合B公司悔过程度以及当前新冠肺炎的疫情影响等因素,对B公司重新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金额调整为一万五千元。B公司按时缴纳了罚款,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永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终止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的行政争议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一方面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坚持依法治理与源头治理相结合,积极延伸行政检察视角,践行穿透式监督理念,针对行政机关不当履职的行为,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另一方面携手复议机关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形成强大的化解合力将行政争议成功地化解在诉前,把疫情对民营企业经济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工作提供良好司法环境,着力服务“六稳”“六保”任务落实,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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