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自首而不捕,却又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逃逸而被批准逮捕,只因态度发生变化,前后待遇可谓天差地别。日前,这一由“不捕”而“捕”的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并交由公安机关网上追逃。
2014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在永州市工商局注册了“永州市升旺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并于2月上旬招收了17名员工开工营业。该公司自开业到员工投诉,唐某某没有发给员工一分钱工资,且在员工追讨工资时,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支付。经统计,唐某某共拒不支付员工工资54842元。2014年6月2日,多次追讨工资无果的员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6月9日依法对此立案侦查。
2014年9月,唐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案报送冷水滩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检察机关考虑到唐某某系自首,且本案部分证据尚未到位,遂以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遂将唐某某由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在公安机关对其监视居住期间,唐某某为了逃避欠款及公安机关的监管,一直逃匿在外,公安机关多次对其传唤均不到案。为此,公安机关在补充相关证据后,于2015年3月将唐某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重新向冷水滩区检察院报捕。
冷水滩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唐某某一直拒不支付员工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其在监视居住期间经公安机关多次传唤不到案,又无法联系上,有逃跑、藏匿的行为,对其有逮捕必要。因此,决定对唐某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