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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通过专项司法救助为困难妇女儿童撑起“暖阳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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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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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来,最高检与全国妇联持续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的活动,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妇女予以司法救助,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困难残疾妇女及其未成年子女开展“支持起诉+司法救助+多元帮扶”。检察机关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大格局中主动深化履职,突出特殊保护,深化对涉案困难妇女专项司法救助,支持弱势女性起诉维权,在社会公众中树立“家暴不是家务事”的观念,努力让每一名妇女充满勇气面对困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撰稿人 :蒋娟、唐文
一 审 :杨 归
二 审 :何俊生
三 审 :谭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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