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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检察工作报告

作者: 原创    来源: 本站    关注:5779   时间:2021年2月26日   【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012  日在宁远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周 辉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0年工作回顾

2020年,县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县政府支持、县政协民主监督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需求新期待,在服务“六稳”、“六保”工作中贡献检察力量。荣获“全国文明接待室”、“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湖南省园林式单位”等称号,办理的“欧阳晓勇等人涉黑案”被评为省级优秀案件,共有30个集体、7名个人受到县级以上表彰 

一、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抓实服务发展大局

(一)积极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年初面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局势,坚决贯彻县委决策部署,把自身疫情防控和日常检察工作同步抓紧抓好。加强对在押人员与社区矫正人员防疫的监督,向县看守所、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形成合力筑牢特殊场所疫情防控“高墙”。依法严惩涉疫防控犯罪,共提前介入涉疫案件22人,立案监督12人,批捕33人,起诉58人。加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力度,依法批捕非法狩猎,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类案件11人,起诉1418人。如提前介入邓某泰以出售口罩为名进行网络诈骗76万余元案,依法从严从快审查批捕起诉,邓某泰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为打赢疫情防控战提供坚强的检察保障。

(二)全力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战。着力开展扫黑除恶“六清”行动,继续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顺利收官。持续推进案件清结,批捕涉恶案件11人,起诉312人,现已全部办结;持续推进线索清仓,对群众举报的1条线索初查后移送县扫黑办处理;持续推进行业清源,针对金融、房地产等重点领域共发出专项整治检察建议7份,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堵塞监管漏洞。持续强化长效机制建设,建立机制6项,确保扫黑除恶与治乱强基同步推进。审慎办理道县唐小东等8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派3名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对案件准确甄别定性, 将该案从涉黑案件定性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起诉,该案主犯唐小东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

(三)当好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法治护航人”。立足职能以检察智慧护航民营企业发展,印发《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10条意见》,从打击、保护、服务三个维度部署开展服务民营经济专项活动,从十个方面细化、规范工作措施和程序。严厉打击危害企业融资投资安全犯罪,共批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2231人,起诉2744人;严厉打击危害民营经济生产经营秩序犯罪,批捕侵犯知识产权、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犯罪1218人,起诉1324人。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的界限,谨慎办理涉企类犯罪案件,不捕民营企业人员4人,不起诉6人,提出适用缓刑建议3人。我院办理的涉企案件“柯某某、赖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评选为永州市检察机关护航企业健康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四)多力齐发推进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积极构建未成年人检察融入社会治理多元化工作体系,不断加强未成年人的双向保护,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批捕3550人,起诉3949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不捕1616人,不起诉57。积极开展法治教育进校园活动,检察官亲临课堂讲授“开学第一课”。妥善化解检察环节矛盾纠纷,认真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共办理群众来信12件、来访82362人次,全部实现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实体答复,尽最大努力让人民群众少跑路或最多跑一次路。加强检察环节释法说理提升普法实效,举行公开听证会5次,通过以案释法,刑事申诉人当场承诺息访息诉,让公平正义听得见、看得见。

二、以强烈的使命担当,抓深“四大检察”职能

(一)专业精准,在“做优”刑事检察上有新成效。严厉惩治刑事犯罪,认真履行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职能,共受理移送审查逮捕案件394520人,批准逮捕308410人,逮捕率为78.17%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689939人,提起公诉603820人;突出重点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27件次,纠正审判活动违法21件次,采纳率为100%;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7件、撤案6件,纠正漏捕12人,纠正漏诉15人,提出抗诉34人,发出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7件。助力创建全国禁毒示范城市,从严从重打击毒品犯罪,全力遏制毒品犯罪蔓延势头,批捕涉毒犯罪5368人,起诉4878人。如依法办理李某兵等7人贩卖毒品案,追诉同案犯4人,该案被告全部被判处实刑,其中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补齐短板,在“做强”民事检察上有新突破。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新需求,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提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多元化监督方式,突出对群众民事权利的保护。共办理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案件40件、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31件,发出的检察建议均被采纳整改到位。主动加强与律师的联络沟通,邀请宁远县舜源泽、铭慧等四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召开座谈会,围绕虚假诉讼、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违法、审判人员涉违嫌法违纪等重点问题,听取律师对民事检察监督的意见建议,并从中收集到各类案件线索10余条。办理的农民工谢某喜申请支持追回劳动报酬案,经我院支持起诉,成功为谢某喜追回5.3万元。

(三)双向监督,在“做实”行政检察上有新举措。完善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协作机制,不断优化行政检察监督外部环境,与县卫健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保持良性互动沟通,畅通线索衔接渠道,定期安排专人调取审查行政案件进行监督。共审查行政案件300余件,受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36件、行政处罚执法不规范监督案件44件、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1件,发出检察建议80件,均已整改到位,有效规范了行政执法与行政非诉执行程序。参与了县舜德医药有限公司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申请复议案的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坚持依法审查和保障民营经济相结合,成功化解了行政争议,行政处罚款从10万元减至4万元,有效保障民营企业的权益。

(四)积极稳妥,在“做好”公益诉讼检察上有新进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重点问题,推动治理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突出问题,及时跟进县委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历史文物保护等问题,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共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91条,立案91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6件,已整改到位46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截止目前,已实现督促补植复绿181亩、收缴水土保持补偿费55万元、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40余万元,督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饮用纯净水的安全卫生管理,督促9个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处理生活垃圾焚烧、生活污水排放、基本农田占用等问题,切实解决了一批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办理的潘某润等人跨省倾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案,对9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对13名被告和企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预计为国家挽回生态环境损失1200余万元。

三、以稳进的评价指标,抓好检察办案质效

(一)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纵深发展。按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和省检察院的部署,适应扁平化管理需求,将原15个内设机构重塑为5个部门。开展内设机构人员竞争上岗,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方式推选出12名部门正副职,部门正职平均年龄35岁,副职平均年龄31岁,90%以上具有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建立起一支年轻、有活力、想干事、能干事的中层队伍,内设机构改革顺利平稳过渡、转型,实现人员扁平化管理与队伍专业化建设。深化“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充分发挥1+1+1(1名员额检察官+1名检察官助理+1名书记员)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优势,公诉案件审查起诉时间同比减少7天。落实办案司法责任制,院领导直接办理案件283件,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取得积极成效,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稳步发展。

(二)聚焦关键环节严守办案质量。对标落实高检院《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每月通报各办案组128项核心业务指标情况,充分发挥办案核心数据考核“指挥棒”作用。对案件质量考评细化量化,定期召开案件质量评析会,深刻剖析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存在案件质量问题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员额检察官扣发绩效奖。出台《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案件退补、延期办法》,与县公安局共同签发《关于建立侦检协作机制提高案件质量的意见》,减少公诉环节退补率降低“案件比”,“案件比”优质率居全市前列。在市检察院通报的主要核心数据中,我院优质指标16个,合格指标23个,综合排名居全市第一。                          

(三)稳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在符合法定条件情况下积极探索对所有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实行每月通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把关制度,做到依法“可用尽用”。进一步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办理,通过纠正违法与检察建议,促使公安机关认真履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告知义务,以及在起诉意见书中的认定职责;与县法院多次协调,就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量刑建议规范化及采纳情况等事项达成共识,法院对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全部采纳。全年共适用认罪认罚办理案件646824人,适用率为88.28%,同比上升35个点,显著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罪犯改造。

四、以持续的自我革新,抓牢检察队伍建设

(一)从严从实推进巡视巡察问题整改。按照省委巡视与市院巡察情况反馈要求,深化认识、提高站位,切实做好巡视巡察“后半篇文章”。针对巡视巡察反馈的21个问题,集中精力、不折不扣、一项一项抓好整改落实。组织召开党组会和全院干警大会,对巡察提出的问题照单全收,不推脱、不回避、不遮掩,制定整改方案开展为期两个月的集中整改,将具体问题整改落实到部门、责任到人,建立整改落实对账销号制度,整改到位一项、销号一项,确保每项任务落实落细落地。把制度机制创新贯穿于巡视巡察整改中,从制度上查找问题、分析原因、谋划措施,建立整改落实常态化、长效化机制。为防止问题反弹、堵塞漏洞,完善制定相关制度10余项。

(二)夯实党风廉政建设提升队伍战斗力。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切实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建立健全规范化长效管理机制,修订内务管理、考勤管理、食堂管理等制度,每季度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院通报。聚焦高检院《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深入开展执法办案廉政风险点排查,科学设置检察官权力清单,确保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增设专职检务督察人员,落实检务督察常态化,对1名执法失职检察官予以司法诫勉处理。配合派驻纪检组对车辆管理、值班备勤、上班纪律等开展了48次监督检查,发出通报12期,开展例行廉政谈话79人次、任前谈话24人次、提醒谈话11人次,诫勉谈话1人次,约谈1人次,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三)构建“党建+”模式激发队伍活力。主动构建“党建+扫黑除恶战”、“党建+污染防治战”、“党建+服务民营企业”等“党建5+X”工作模式,以党建带队建,以队建促业务,推进党建工作与检察业务的深度融合,最大限度发挥机关党组织作用,擦亮“党铸检魂、执法为民”的党建工作品牌,党建工作得到市委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积极探索“1+3+N”文明创建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工、青、妇群团组织的作用,带领全院干警以党建为魂、志愿服务为体、文化活动为形,以崇法书屋为活动阵地,以泠江夜读协会为活动平台,开展“青年大学习”系列读书会活动,争当服务先锋,党群联动,不断增强机关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

 

一年来,我们接受监督促进司法公开。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及社会各界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主动向人大报告工作,认真接受人大工作审议,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31人次,邀请各界代表走进检察院视察300余人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参与听证会和听庭评议110人次;以检察统一业务系统平台为依托,及时发布程序性案件信息1041条、重要案件信息5条,公开法律文书529份,接受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询及阅卷248人次,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

一年来,我们用心办案传递检察温度。积极开展在检察环节刑事和解,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42件;将羁押必要性审查扩展到批捕、起诉全过程,变更强制措施16人;注重轻罪的教育和教化,对89名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相对不起诉处理,813名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得到从轻处罚;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感化和挽救,对5名在校未成年人作附条件不诉帮助继续完成学业;积极保护困难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3名贫困刑事被害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15万元。

各位代表,一年来,县检察工作之所以在稳进中落实、在落实中提升,主要得益于县委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民主监督,得益于各位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在此,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全体干警表示衷心感谢!

回顾过去的一年,我院在取得成绩的同时,还存在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一是服务大局的精准度还不够高,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好案件和解好难题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推进改革的精细度还不够高,大量事关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相关机制还需要我们结合自身实际去创造、去完善。三是案件质量的精致度还不够高,案件瑕疵仍时有发生,检察官在发挥诉前主导、促进认罪认罚、加强法律监督等作用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强化。问题催人警醒,责任倒逼担当。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2021年工作安排

2021年,我院工作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依法忠诚履行检察职能,做美好生活的法律守护者,努力为全县走在高质量发展前列保驾护航。

(一)始终坚守检察为民的初心。坚持人民利益无小事的原则,通过司法办案、检察监督着力解决好群众各项“急难愁盼”问题。妥善办理影响农村稳定、破坏农业基础设施和坑农害农为重点的涉农刑事犯罪案件,运用检察建议推进农村综合治理,夯实乡村振兴根基;牢固树立“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保证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贯彻《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坚持不懈抓好“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大力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不起诉宣告、公开听证、检察官以案释法等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通过讯问、出庭、法治课堂等方式释法普法,及时公开案件信息,让群众切身感受到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二)始终践行公平正义的使命。聚焦“社会更安定、人民更安宁、网络更安靖、环境更安逸”的目标,以法治的力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建设,完善扫黑除恶案件办理、线索举报、网络宣传等机制常态化,紧密结合以“五治”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严厉打击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深入打击整治涉枪涉爆、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侵害未成年和“盗抢骗”、“黄赌毒”、“食药环”等违法犯罪,依法打击整治网络贩枪、网络黄赌毒、网络传销、网络套路贷等新型网络犯罪,坚决遏制网络违法犯罪多发高发势头;切实监督纠正人民群众关心的“细微小事”,履行好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加大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力度,积极拓展公益诉讼“等”外案件范围,探索推动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顺畅有效衔接,让违法者为恢复受损公益“买单”。

(三)始终履行从严治检的责任。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着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求极致”精神持续推进专业化建设。不断深化司法责任制、“捕诉一体”等检察改革,以检察官业绩考评为抓手,将考评的动能优势传导到办案流程环节和“神经末梢”激励检察官担当作为、倒逼提升专业素质能力;主动配合政法委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以刀刃向内的勇气和自我革命的精神激浊扬清,努力建设一支既政治过硬又本领高强的新时代检察队伍,为“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各位代表,奋斗创造历史,实干成就未来。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决策部署,不忘初心、坚守检魂、锐意进取、奋发有为,不断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和检察产品,努力为宁远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附一:

相关数据图示

 

2020年批准逮捕重点领域刑事犯罪情况

 

2020年提起公诉案件情况

 

 

附二:

有关用语说明

 

开学第一课为贯彻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县检察院从2019年下学期开始至中小学举办“开学第一课”法治巡讲公开课,由资深检察官和法治副校长联合授课。

纠正漏捕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发现遗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侦查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说明的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侦查机关执行。

纠正漏诉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有依法应当移送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支持起诉指当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且可以通过民事、行政诉讼获得救济时,人民检察院支持适格主体依法提起民事、行政诉讼。

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领域的案件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不当履职的案件,经过诉前程序仍整改不到位的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

【捕诉一体】指由同一刑事办案机构专门负责办理一类或几类刑事案件,由同一办案组或检察官负责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

【内设机构改革】根据中央的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底自上而下推动开展了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规模最大、调整最广、影响最深的一次机构改革。县检察院于20209月完成内设机构改革。改革后设内设机构5个,分别为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政治部和办公室。

【四大检察】指将检察职能系统地划分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

【十大业务】指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金融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件比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件比”中“件”数越低,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少,办案时间越短,案结事了,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高,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好,“案-件比”的最理想的状态是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是201810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司法制度,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程序上可以依法从简处理,实体上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相对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羁押必要性审查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国家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全文数据说明本报告统计时间为2019121日至202011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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