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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保障机制 确保检察官职业化建设顺利推进

作者:桂来诚   来源: 本站    关注:5510   时间:2018年9月18日   【  

2017年10月25日,中办以厅字[2017]44号文件印发了《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之(八),明确提出要“完善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职业保障机制的建立健全,是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三化”建设的重要基础,更是职业化建设题中应有之义。随着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推行,特别是员额制自顶层设计到基层落地,员额制检察官的职业保障,成为一个热门的话题。我们通过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召开专门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方式,其中了解员额检察官们所思、所想、所盼,从中发现一些值得探讨、解决的地方。这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唯有加快改革步伐,尽早完善配套法规,出台相关政策,方能确保职业化建设顺利推进。

 

所思:员额检察官职业保障值得探讨的问题

职业保障涉及最基本的问题,就是工资,以及住房、医疗、车补等福利,退休待遇等,还有涉及到转任等问题。从目前状况来看,许多问题尚不明确,已有的政策各地执行不一。

(一)工资及工资性收入

员额检察官,自2017年1月起,已落实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工资制度,按“四等十二级”,四级高级检察官月均工资1090多元,三级检察官月均工资720多元。检察官的工资水平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工资水平,这是无疑的,也是员额制改革最大的获得感。但问题是,所谓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比如检察官甲,按职务与职级并行,已享受副处工资待遇,按单独职务序列四高套改工资,相比于未享受副处工资待遇的同等级检察官乙的月增工资额少,行政化色彩依然存在,这点更甚的表现在检察官等级晋升上,名义上讲检察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实际在制度设计上考虑了行政职级因素,同时,工作中并设定了程序,比如基层检察院的三级至一级检察官,需报请当地党委组织部门下文确认,一些地方,由于认识不统一,沟通不够,当地党委组织部门迟迟不予研究下文,造成工作被动。我们认为,既然实施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就无必要设计、走这道程序,实属多此一举,与去行政化自相矛盾。

员额检察官其他工资性收入,目前主要是工改保留的三种津贴,即原办案人员每人每月240元岗位津贴、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300元,和不同等级的检察津贴。员内员外并无区别。有关部门应充分考量检察机关职业特点,将加班补助项目继续保留,不应列入清理取消范围,否则,会挫伤检察人员尤其是一线办案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

绩效考核奖金,从祁阳县院来说,员额检察官年人均总额为2.29万元,检察辅助人员(不含司法警察)和行政人员也享受了改革的成果,年度人均绩效总额为1.28万元。按制度设计,这些绩效奖金,40%随工资按月计发,60%待年度考核发放。绩效考核奖金,应系工资性收入,作奖金命名,值得商榷。各地党委、政府为开展中心工作的需要,推动工作,提升执行力,普遍实行了年度绩效考核奖惩办法。县区检察机关虽推行人、财、物省统管,但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理应参加且做好,与其他行政单位一样,纳入了考核范围。祁阳县2017年度绩效考核奖励分为三等,即优秀、良好、合格,按单位在编在岗人员每人10000、9000、8000元的标准,由县财政拨发。祁阳县院绩效考核为良好,每人核发绩效奖9000元。对此,有的领导则认为,系重发奖金,认为省里已核发绩效奖励,县里不应再发。倘若将地方性绩效考核奖励,一刀切,予以全部取消,一方面于检察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公;另一方面,不利于开展中心工作。

(二)住房、医疗、车补等福利问题

公考、选调的实施,人才正常合理流动,有利于检察队伍结构优化与改善,但对于外籍人员来说,住房问题难以解决,基层检察院绝大多数,都未建宿舍,外籍人员基本上都是靠租房,个别地方检察院由单位出面与当地房管部门沟通,采取公租方式,不啻为一好办法。“五险一金”之“一金”即住房公积金,目前缴存比例统一为12%,计算基数为工资加津贴。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计算基数为工资性收入,具体包括工资、各种津补贴、绩效考核奖金,年度国家公务员考核称职的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也应作为计算基数,适当缓解无房干警的住房压力,不然,难以留住优秀人才。养老保险扣缴比例28%(其中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扣缴比例12%(其中单位8%,个人4%),失业保险未予扣缴、工伤保险为1%,生育保险针对女干警。医疗问题已经成为最大的后顾之忧,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大病救助办法,工会组织也有类似的举措,省院也设立了基金会,对于得了大病、重病的干警而言,仅仅是杯水车薪,如今,大病号的医疗费用,动辄十几万,甚至几十万,足以摧毁一个家庭!员额检察官病假期间的待遇问题缺少相关规定,实际工作中不便操作。职业年金扣缴比例12%(其中单位8%,个人4%),目前未列财政预算,个人缴纳部分,亦无账卡,自2014年10月实施以来,不明不白,祁阳县院近二年来,共办理退休手续2人,职业年金没有退付给本人,有违政策出台初衷,失信于民。车改补贴,祁阳县迟至2017年1月才推行,其标准为副处1040元/月、正科650元/月、副科级600元/月、科员550元/月,货币模式,完全依行政职务核定发放,以当地组织部门行文为准。有的地方检察院,则以检察官等级来核发车补,比如四级高级检察官对应副处职务档,一级检察官对应正科职务档,值得推广,并且应提升至正常制度层面,加以规定,以便基层操作。

(三)办案经费问题

基层员额检察官,不但面临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而且存在办案经费不足的问题,困扰检察官的办案积极性。目前,依旧执行原定的最低公用经费标准,按编制人数3.5万/人年,截止2018年5月,省院已拨祁阳县院经费累计1255万元,其中包括临聘人员的工资,很显然,临聘人员占用了员额检察官的办案经费。随着反贪、反渎和预防三局整体转隶至监察委,通过办案、依法追赃、上交财政后,由当地政府决定返回一定比例给检察院,用于弥补办案经费不足,已成为历史,如此一来,办案经费已捉襟见肘。因此,上调最低保障经费标准,已势在必行。

(四)内、外部办案环境问题

内、外部办案环境,与员额检察官职业息息相关。首先,从内部环境看,“两房”建设达标,科技强检步伐加快,为员额检察官办案创造了良好条件。但是随着办公及技术用房清理,出现几个员额检察官或检察辅助人员拥挤一室,而聘用制书记员又不能与所在办案组的员额检察官同处一室办公,影响办案效率的提高,与科学构建办案组背道而驰。办案车辆严重不足。祁阳县院原核定车辆7台,监察体制改革后,划出2台。目前,仅有办案办公用车5台,由办公室统一调度,有时难以保障一线办案需要,同时车辆经费偏低,每台车仅有4.5万元,不能满足运转需要。其次,从外部环境看,执法环境大有改善,但因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取消,检察机关及员额检察官的权威大大削弱,“两法”衔接工作较难开展,而检察联络室的设立独有虚名。员额检察官在处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时,难免受到当事人的纠缠甚至人身威胁。各种压力、干扰不同程度也阻碍员额检察官公正、独立行使办案权,办案质量难以保证。

 

所盼:加快配套政策出台,以制度保障员额检察官权益

《意见》,是纲领性文件,大多为原则性规定,没有可操作性,比如,“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定住房、医疗、车补等福利和退休制度”。很笼统,那些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是什么?不明白、不明确。因此,只有加快配套政策的制定,力争早出台,员额检察官职业保障要依靠制度方可有保障,缺乏制度作保障,检察官职业保障便是一句空话。

(一)完善检察官工资制度

改革后,虽然实行了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工资制度,但是员额检察官的增资部分,是否作为退休金的计算依据,制度尚不明确,也是员额检察官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这是确保退休待遇的根本保证。如果不作为计算退休金的基数,谈何职业保障?同时,应当健全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二至三年增资一次。检察官等级晋升,直接涉及员额检察官的工资收入。按期晋升科学合理,但择优选升,规定一定比例,对于基层检察院是不太公平、合理,我们认为,只要符合相应等级的晋升条件、标准,就应当给予晋升,这样,基层检察院的员额检察官才有奔头。

(二)完善医疗、住房、车补等福利政策

在实行与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工资制度基础上,应当制定实施相配套的医疗、住房、车补等福利政策,完善“五险一金”管理办法,合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计算基础,有关部门应出台职业年金管理细则。力求从国家、单位、社会多层面、宽领域解决大病医疗难题,最大限度地防止因病返贫情况的发生,确保他们有尊严的生活、快乐工作。检察官车补,应与行政职级脱钩,同检察官等级挂钩。

(三)完善办公、办案经费管理办法

在人、财、物省统管的改革形势下,办公办案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办案经费预算应当打足。为适应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所面临的严峻形势,确保检察事业健康发展,应适当调高最低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省院应汇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出台全省基层院经费支出的指导性意见。加快实施《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以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切实解决聘用制书记员工资占用员额检察官的办案经费等问题。

(四)完善绩效考核办法

绩效考核应突出办案质量与效率。目前基层院在未能建立科学、合理的办案组织的情势下,重点解决好轮案问题,以防分案不均产生内耗。绩效考核办法应当简便易行,不可搞繁琐哲学。绩效考核奖金分配,档次适当拉开差距,不宜过大。“三类人员、两种待遇”制度设计,涉及利益调整,待遇差距拉开过大,势必产生新的矛盾,特别是工勤人员排除在制度外,意见较大,必须妥善处理。员额检察官入额、退出、转任以及因病治疗等等,这些具体情形,基层院在绩效考核时,不易操作,上级院应有一个指导性较强的实施细则。

(五)完善内外协调工作机制

办公用房清理,应考虑司法机关履职的特殊性,特别是办案技术用房必须予以充分保障。办案用车及经费标准,应重新核定。理顺员额检察官的管理关系,明确管理权限,避免省、市、县三级都管或不管的现象发生。加快实施内设机构改革步伐,整合办案资源力量,为员额检察官创设良好的工作环境。开展评选优秀员额检察官活动,激励干警干事创业,不断增强检察官的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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