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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履职转变

作者:雷力川   来源: 本站    关注:5970   时间:2019年12月11日   【  

近年来,针对检察机关的各项改革叠加。在这种改革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职能势必适时作出调整,而作为检察机关内部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警察,其履职的内容和方式也必将发生重大变化,因此,适时调整和转变履职方式将成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概念及职责

  ()概念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由此可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首先是人民警察,但却是专属于人民检察院的,是使用特殊的强制方法来维护人民检察院场所纪律、工作人员安全的有关工作人员。

  ()职责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以下称《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有九项职责,即: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拘传;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参与搜查;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而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自侦部门办案人员紧缺,司法警察的上述职能规定也更多的是为检察机关自侦办案部门设置的,因此,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工作重心主要放在服务自侦部门的侦查事务,以及与之相关的执行事务和安全事务上,而对批捕、公诉、民行、监所、控申等部门的配合、服务少之又少。

监察体制改革后,随着检察机关反贪、渎捡、预防部门的剥离,检察机关的侦查职能将大大削弱,与之相对应司法警察的职责也将消失,司法警察的服务重心将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条例》所规定的九项职责,势必要加强后八项职责,特别是“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能要更进一步加强。

二、新形势下应适时增加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编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掌握使用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编制的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编制数一般应掌握在总人数的8%。人员总数偏少或者特殊需要的单位,最高不应超过12%。”

在当前形势下,检察机关因为各项改革政法专项编制数和在编人员数都大幅度减少。以Q县人民检察院为例,在反贪、反渎和预防转隶及派驻纪检机构改革前,该院共有政法专项编制86个、在职在岗人员80人,而转隶及派驻纪检机构改革后,该院有政法专项编制63个、在职在岗人员54人,人员数量减少了近1/3,而该院又因为2名司法警察换岗至派驻纪检组、1名司法警察退休,虽然在2018年该院有1名司法行政人员通过身份转换确定为司法警察,但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之中,目前该院的司法警察仅有大队长1名及拟受衔人员1名。该院在检察机关中人员减少,但是案件数量不降反增,因此司法警察在与检察机关其他各内设机构的配合办案、维护检察机关的秩序和安全及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的任务将越来越繁重,所以司法警察编制数所占总人数的比例应当提升。笔者认为,对司法警察的编制数可调整至总人数的12%,最高不应超过15%

三、建立统一、灵活的司法警察编队管理模式

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概念我们可以得出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双重特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即是警察警种之一,就应具备警察的一般要求和特征,受司法警察有关部门的管理。同时,由于其专属,理应同时接受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2.职责的专属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内部的独立部门,是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对其职能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说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是其他警察所不具备的,具有专属性。

3.履职的从属性。20156月份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依法履行职责。司法体制改革也已经明确司法警察是检察辅助人员之一。这就表明,司法警察的职权具有从属性。

因此司法警察的编队化管理应当始终遵循“集中管理、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使用”的原则,检察机关的各内设机关需要用警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用警,做到既编队管理同时又不缺乏灵活性、全面服务办案。但为了保证司法警察的办案能力,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必须要保证司法警察每年有固定的时间学习相关的理论知识及进行体能训练。  

  四、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服务方式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能发生重大变化已经成为定势,面对改革形势,作为检察机关专门武装力量的司法警察,不应被动等待观望,而是主动拓展履职,寻求新的增长点和履职空间,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为检察机关工作保驾护航、排忧解难。具体可以向以下几个方面转变:

  ()协助调查取证

  加强与检察机关内部民行、监所、批捕、公诉等部门的横向联系,像民行部门拥有对案件的调查取证权,批捕、公诉部门有有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取证权,而作为检察辅助人员的司法警察理所当然的可以协助上述部门的检察人员调查取证,所以司法警察的辅助职能不会消失,只是服务部门和服务重心发生了相应变化。

  ()加强对批捕、起诉部门讯问、询问工作的配合

  刑事案件进入检察机关批捕、起诉环节后,按照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必要时需要传唤并询问证人,此时就需要司法警察协助检察人员严格执行在办案区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的讯问和询问,保证犯罪嫌疑人、证人及检察人员的安全,以确保案件能够安全、顺利的交付审判。因此,司法警察应当加强与批捕、起诉部门的相互配合,协助完成讯问、询问工作。

  ()强化司法警察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保护功能

  根据规定,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具有保护出席法庭、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检察人员安全的职责。以往由于人员少、精力有限等原因,实践中司法警察的主要工作就是协助检察机关自侦办案部门调查取证,看守、押解、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的保护职能则相对缺失。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应切实承担起重大敏感案件公诉人及检方重要证人出庭的安全保护职责,不断拓展司法警察的职能范围,加大对检察人员和检察工作的保护力度,让司法警察成为检察机关办案的坚强后盾。

  ()提升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应对突发事件是司法警察的职责之一,也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面临的新课题。为有效提升处置能力,司法警察应加强训练,增加精良装备,增强执法能力和警务保障能力,提高综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从而为检察机关整体工作的顺利开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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